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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與查核注意要點 3
三、公益團體之申請
    1.公益團體或公庫申請作為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
      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本署提出申請;其申請分為一般性申請及專案
      申請二種。一般性申請應於每年度一月底前提出,專案申請不在此
      限。
    2.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應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內容包括
      :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現任董(理)監事、成立宗旨、工作
      項目、運作績效、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
      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
      經費補助之情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及該團體之年度預
      算經費概況(成立未滿二年者、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績效書
      面報告),經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審核通
      過後列冊。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3
三、公益團體之申請
    1.公益團體或公庫申請作為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
      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本署提出申請;其申請分為一般性申請及專案
      申請二種。一般性申請應於每年度一月底前提出,專案申請不在此
      限。
    2.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應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內容包括
      :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現任董(理)監事、成立宗旨、工作
      項目、運作績效、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
      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
      經費補助之情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及該團體之年度預
      算經費概況(成立未滿二年者、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績效書
      面報告),經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審核通
      過後列冊。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訂定
3
三、公益團體之申請
    1.公益團體或公庫申請作為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應
      事先向本署提出申請;其申請分為一般性申請及專案申請二種。一
      般性申請應於每年度一月底前提出,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2.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應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內容包括
      :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現任董(理)監事、成立宗旨、工作
      項目、運作績效、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最近二年服務
      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經費補助之情
      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及該團體之年度預算經費概況(
      成立未滿二年者、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經
      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列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