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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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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詞定義
(一)程式館:用以儲存本部資訊處委外、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及經其他
      業務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性系統程式或文
      件之設備。
(二)進館:將程式或文件置入程式館。
(三)改館:更新程式館內之程式或文件。
(四)退館:將程式或文件由程式館剔除。
(五)出館:將程式或文件由程式館派送至本部或所屬機關。
(六)一般變更:正式之變更程序,以控制開發生命週期內之系統變更。
(七)緊急變更:緊急之變更程序,使能迅速及控制為解決緊急特殊事件
      所需而實作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