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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3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配合第二點第一款適用範圍,修正本點第一款程式館名詞定義。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為因應於緊急特殊情況(如配合法令、政策或業務之緊急需求等),需辦理系統修正
與緊急變更,爰於本點第六款、第七款分別增訂「一般變更」與「緊急變更」之名詞
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