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方檢察署為執行查察賄選,應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執行小組),以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 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人員及各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組成之,專責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刑 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