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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3
三、各地方檢察署為執行查察賄選,應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執行小組),以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
    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人員及各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組成之,專責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刑
    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