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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3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一、依行政院核定之「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參、二、(二)、2.規定:「地方法
    院檢察署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其成員包括各署指派之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
    查員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負責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刑
    事案件。」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第二十五點「地方法院
    檢察署應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專責查辦轄區內之賄選
    、暴力介入選舉案件……」。現行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已無調查員之法定職稱,
    爰本點文字修正為調查人員,其餘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