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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3
三、各地方檢察署為執行查察賄選,應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執行小組),以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
    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人員及各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組成之,專責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刑
    事案件。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3
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執行查察賄選,應成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 (以下
    簡稱執行小組) ,以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法務
    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員及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派之專人組成之,
    專責查察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