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察官於收受「發查」案件後,認為可以簽結(如移轉管轄)或自行 偵查終結,而無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必要時,應簽分「他」、「偵 」案簽結或偵結;但如認為應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者,應即填寫「 發交調查指揮書」(格式如附件一)提示該案件犯罪類型之偵查要領 ,並得具體指明特別應調查事項,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