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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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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附件一修正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 規定,修正第三點附件一發交調查指揮書標題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