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關資本性設備購置支援原則如下:
(一) 各監所技能訓練之資本性設備購置經費,如未獲公務預算納編或無
法勻應者,可分別由本基金經費支應,支應原則如下:
1.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依監獄行刑法等法令規
定,是項設備免提折舊。
2.列入本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依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為折舊性之
作業資產。
3.無法於第三點 (一) 之 1 支應,須以同點 (一) 之 2 財源購
置,惟經費負擔過重者,可專案報由本會酌予支援。
(二) 本會支援:以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機動支援經
費無著之各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