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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運用監所作業基金支援監所辦理技能訓練計畫細部作業原則 3
三、有關資本性設備購置支援原則如下:
 (一) 各監所技能訓練之資本性設備購置經費,如未獲公務預算納編或無
      法勻應者,可分別由本基金經費支應,支應原則如下:
      1.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依監獄行刑法等法令規
        定,是項設備免提折舊。
      2.列入本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依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為折舊性之
        作業資產。
      3.無法於第三點 (一) 之 1  支應,須以同點 (一) 之 2  財源購
        置,惟經費負擔過重者,可專案報由本會酌予支援。
 (二) 本會支援:以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機動支援經
      費無著之各監所。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3
三、有關資本性設備購置支援原則如下:
 (一) 各監所技能訓練之資本性設備購置經費,如未獲公務預算納編或無
      法勻應者,可分別由本基金經費支應,支應原則如下:
      1.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依監獄行刑法等法令規
        定,是項設備免提折舊。
      2.列入本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依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為折舊性之
        作業資產。
      3.無法於第三點 (一) 之 1  支應,須以同點 (一) 之 2  財源購
        置,惟經費負擔過重者,可專案報由本會酌予支援。
 (二) 本會支援:以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機動支援經
      費無著之各監所。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3
參  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一  各監所年度技能訓練支援計畫,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本部核定,所
    需經費納入次年度預算處理。
二  各監所於提報前點之計畫前,應先就自有經費負擔能力、成本效益、
    地區及收容特性、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等審慎評估,其無法量化之效
    益,應以文字具體說明。
三  第一點技能訓練支援計畫於開辦前及訓練完竣後,均應層報本部核定
    或備查,本部得隨時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