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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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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時考核辦理程序
(一)各級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所屬政風人員之平時考核。
(二)政風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格式如附表)於每年四月、八月由各
      政風機構主管初評後,由上一級政風機構主管複評。各主管機關政
      風機構並應於每年五月及九月底前完成所屬政風人員平時考核作業
      。
(三)以上作業均採至「法務部政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線上作業方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