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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3
三、平時考核辦理程序
(一)各級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所屬政風人員之平時考核。
(二)政風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格式如附表)於每年四月、八月由各
      政風機構主管初評後,由上一級政風機構主管複評。各主管機關政
      風機構並應於每年五月及九月底前完成所屬政風人員平時考核作業
      。
(三)以上作業均採至「法務部政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線上作業方式辦
      理。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3
三、平時考核辦理程序
(一)各級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所屬政風人員之平時考核。
(二)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表(如附表)於每年四月、八月由各政風機構主
      管初評後,再送由上一級政風機構主管複評,並於次月二十日前由
      複評單位密送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每年
      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將所屬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表,彙報法務部。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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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平時考核辦理程序
 (一) 各級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所屬政風人員之平時考核。
 (二) 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表 (如附表) 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由各政
      風機構主管初評後,再送由上一級政風機構主管複評,並於次月二
      十日前由複評單位密送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應將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辦理之所屬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表,於辦理後
      之次月底前,彙報法務部。
民國 86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3
三  平時考核辦理程序:
 (一) 各級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所屬政風人員之平時考核。
 (二) 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表 (如附表) 由各政風機構主管初評後,再送由
      上一級政風機構主管複評。各一級政風機構於每年六、十二月底前
      應將所屬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表,彙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