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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3
三、有關獲案槍枝刀械之保管、銷燬、設置銷燬場所及設備等事項,由法
    務部委託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機械修理廠)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