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3
三、有關獲案槍枝刀械之保管、銷燬、設置銷燬場所及設備等事項,由法
    務部委託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機械修理廠)辦理
    。
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訂定
3
三  有關獲案槍枝刀械之保管、銷燬、設置銷燬場所及設備等事項,由法
    務部委託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 (以下簡稱機械修理廠)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