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09: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3
三、有關獲案槍枝刀械之保管、銷燬、設置銷燬場所及設備等事項,由法
    務部委託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機械修理廠)辦理
    。
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訂定
3
三  有關獲案槍枝刀械之保管、銷燬、設置銷燬場所及設備等事項,由法
    務部委託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 (以下簡稱機械修理廠)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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