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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3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因機關改制更名為「內政部警 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爰配合修正該廠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