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派(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其中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又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遇有 補派(聘)情形者,亦同。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本職異動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