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精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以提高各機關所屬委員會委員之任 一性別比例,爰於本點第一項明定本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 十以上,遇有補派(聘)情形者,亦同。以精進決策參與環境,並落實本委員會 決策參與之性別衡平性。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