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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一、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精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以提高各機關所屬委員會委員之任
    一性別比例,爰於本點第一項明定本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
    十以上,遇有補派(聘)情形者,亦同。以精進決策參與環境,並落實本委員會
    決策參與之性別衡平性。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