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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派(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其中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又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遇有
    補派(聘)情形者,亦同。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本職異動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3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派(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不得少
    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本職異動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3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部長指定部內適當人員擔任之,並以其
    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委員任期為二年,如任期內有職務異動時,得由
    部長指定他人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