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27 條
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
戒護監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