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7 條
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
戒護監外作業。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4 條
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執行已逾六分之一
    。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
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符合前項各款規定。
二、於本監執行已逾三個月。
三、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
事戒護監外作業;具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二款之條件,得
遴選其從事自主監外作業。
民國 8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3 條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應就具有左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而最高度為七年以
    下執行已逾六分之一者。
二、身體強健,適於監外作業者。
三、平時恪遵監獄紀律、行為善良者。
四、無犯罪之習慣者。
拘役及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如具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條件,亦得遴選其
從事監外作業。
民國 80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3 條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應就具有左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而最高度為七年以下執行已逾三分
      之一者。
  二、身體強健,適於監外作業者。
  三、平時恪遵監獄紀律、行為善良。
  四、無犯罪之習慣者。
  拘役及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如具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條件,亦得遴選其從事監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