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25
二十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辦理第二點所列
        案件,於訊問或詢問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時,應告知本
        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檢察
        官於向法院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被告應遵守事項前,
        亦宜徵詢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見,並將其意見記明
        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