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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25
二十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辦理第二點所列
        案件,於訊問或詢問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時,應告知本
        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檢察
        官於向法院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被告應遵守事項前,
        亦宜徵詢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見,並將其意見記明
        筆錄。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