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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25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檢察官訊問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被
害人或其家屬時,應告知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
再該條立法理由亦說明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對於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
處分,如認有變更、延長或撤銷之需求,得透過上開此方式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或
依職權為之,以達保護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政策目的,爰規定檢察官於向
法院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命被告應遵守事項前,宜徵詢犯罪被害人、被害
人或其家屬之意見並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