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連任以一次為限。 各分會第七屆主任委員及橋頭分會第三屆主任委員,其任期至次屆常設委 員會組成時為止;其連任次屆主任委員時,不計入前項所定連任次數。 主任委員之聘任、辭職或不適任之解任,應由保護機構為之,並報本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