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及第四項訂定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三、因應本法第六章「保護機構」之規定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經行政院以院臺 法字第一一二一○二五三四八號令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為利保 護機構會務於新舊法施行之過渡期間持續運作,爰增訂第二項有關現行第七屆常 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配合次屆常設委員會組成期程為相關調整,俾符會務推動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