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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4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及第四項訂定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三、因應本法第六章「保護機構」之規定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經行政院以院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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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