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逕行搜索時,應以具 有相當理由顯示其情況急迫,且如不實施搜索,證據在二十四小 時內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危險情形,而無法及時向法 院聲請搜索票者為限。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為逕 行扣押時,應以具有相當理由顯示其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 要,而無法及時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者為限。 前二項之相當理由,應依當時情況是否急迫、犯罪證據是否存在 、是否有立即實施搜索之確實必要等情審慎衡量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