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增訂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修本點前段文字。 三、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爰配合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本點後段規定配合法制體例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