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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逕行搜索時,應以具
        有相當理由顯示其情況急迫,且如不實施搜索,證據在二十四小
        時內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危險情形,而無法及時向法
        院聲請搜索票者為限。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為逕
        行扣押時,應以具有相當理由顯示其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
        要,而無法及時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者為限。
        前二項之相當理由,應依當時情況是否急迫、犯罪證據是否存在
        、是否有立即實施搜索之確實必要等情審慎衡量判斷之。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22
二十二、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逕行搜索時,應以具
        有相當理由顯示其情況急迫,且如不實施搜索,證據在二十四小
        時內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危險情形,而無法及時向法
        院聲請搜索票者為限。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為逕
        行扣押時,應以具有相當理由顯示其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
        要,而無法及時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者為限。
        前二項之相當理由,應依當時情況是否急迫、犯罪證據是否存在
        、是否有立即實施搜索之確實必要等情審慎衡量判斷之。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8
十八 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為逕行搜索時,應以具有相當
      理由顯示其情況急迫,且如不實施搜索,證據在二十四小時內有遭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危險情形,而無法及時向法院聲請搜索
      票者為限。此所謂「相當理由」,應依當時情況是否急迫、犯罪證
      據是否存在、是否有立即實施搜索之確實必要等情審慎衡量判斷之
      。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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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為逕行搜索時,應以具有相當
      理由且無法及時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者為限。此所謂「相當理由」,
      應依當時情況是否急迫、犯罪證據是否存在、是否有遭偽造、變造
      、湮滅或隱匿之虞、有無立即實施搜索之確實必要等情審慎衡量判
      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