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本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
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
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
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
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所稱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防治
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
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本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
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
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
或相關費用,由本校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