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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勵志中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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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落實性別實質平等之教育理念,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特依性
    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
    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
      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二)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
      登記及經費補助。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法及防治準則所定之事項,並納入教職
      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
      及調查處理。
三、本校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
    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四、本校應提供足夠措施保護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檢舉人、被害人、受
    邀協助調查之人及調查相關人員,並充分告知相關當事人將依法處理
    報復、恐嚇、誣告或其他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五、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校長及教職員工生
    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
    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六、本校不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
    ,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七、校園性別事件係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
        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
        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
      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
      騷擾者。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
      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
      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
      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前項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八、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
    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
    防治法。

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

九、本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
      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
      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
      安全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
    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
    圍,應包括校園內之宿舍、衛浴設備等。
十、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
    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公
    告前點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及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本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

第 三 章 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十一、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
      互動時,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並應尊重他人與自
      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不得以強制或暴
      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二、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
      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
      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
      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
      係。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
      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本校或主管機關處理。
十三、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
      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前二點規定應納入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第 四 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原則

十四、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
      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本校申請
      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行為發生時之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以該兼任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被害人
      、申請人或檢舉人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本校或主管機關檢
      舉之。
十五、本校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勵志中學學務處
      、電話:04-8745211、電子郵件信箱:chrci@mail.moj.gov.tw
      本校性平會得指派三名委員組成初步審查小組,對於下列事項進行
      審議:
  (一)是否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
  (二)是否組成調查小組。
  (三)推薦調查小組成員名單。
十六、本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
      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受理之案件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
      付性平會調查處理;不受理之案件,應於通知中敘明理由,並告知
      申復之期限及受理申復之單位。
十七、前點調查申請或檢舉,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請;其以言詞
      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
      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
        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十八、本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所設性平會評
      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
      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
      校園安全:
  (一)二人以上被害人。
  (二)二人以上行為人。
  (三)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
  (四)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五)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十九、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
      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者,亦視同檢舉,本
      校應移請性平會依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二十、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
      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
      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
      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
      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
      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
      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本校
      對於申請調查或檢舉事件無管轄權時,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將該案件
      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
      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 五 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二十一、本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
        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
        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
        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
        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所稱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防治
        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
          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本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
        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
        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
        或相關費用,由本校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二十二、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
          得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陪同。
    (二)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
          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行為人與被害人、申請人、檢
          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
          質。
    (五)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
          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
          查。
    (六)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
          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
          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七)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
          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八)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
          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九)本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
          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十)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
          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十一)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所
            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十二)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
            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十三)當事人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得以錄音輔助,必要時得以錄影
            輔助;訪談紀錄應向當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十三、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調查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
        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
        被害人、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二十四、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
        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
          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
          人之申請或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
          響,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
          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係,或命行為人迴避。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
        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二十五、本校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
        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
        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
        供必要之協助。
二十六、本校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法律協助。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
        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二十七、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
        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二十八、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別事
        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依其事實
        認定對本校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本校檢附經性平會審
        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
        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
        意見,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
        事實、新證據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本校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
        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外,不得要求
        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前項審議議處依相關法規應給予行為人陳述答辯意見時,應檢附
        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
        第四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
        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
        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
        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
        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
        ,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二十九、校園性別事件經本校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
        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議處;其經證實有
        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
        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但終身不得聘任、
        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一)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
          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二)應依法務部之規劃,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必要時,得考量行為人為學生,融
          入本校之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執行並記錄之。
        前項處置應由本校性平會討論決定其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
        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
        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
        處置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
        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三十、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
      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前項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
三十一、本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
        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
        紀錄陳報主管機關。
三十二、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月內,通
        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前項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時間、樣
        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接獲他校通報行為人檔案資料,應對行為人為必要之追蹤輔
        導,經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
        現況。

第 六 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三十三、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
        具明理由向本校提起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一)不服本校不受理申請或檢舉案件,應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
          十日內為之。
    (二)於本校接獲其申請或檢舉案件後二十日內未收到受理結果之書
          面通知。
    (三)不服本校對於申請或檢舉案件之處理結果,應於收到書面通知
          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前項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檢
        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者,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得逕向主
        管機關申復。倘行為人同時向本校提起申復,應即報請主管機關
        併案審議。
三十四、本校接獲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
        檢舉案交性平會或第十五點第二項規定之初步審查小組重新討論
        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
        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三十五、本校接獲第三十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申復後,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一)由本校指定之專責單位(學務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
          ,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
          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
          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
          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
          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
          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撤回申復。
    (八)校園性別事件申復審議完成後,應將申復審議結果陳報主管機
          關。
三十六、本要點所稱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
    (二)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四)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五)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
    (六)其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之重大瑕疵。
三十七、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本校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
        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但法律別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
          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
          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前項救濟,應俟申復決定作成後,始得提起。

第 七 章 隱私之保密

三十八、對於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本校參與處理校園
        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但不及於事件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三十九、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
        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四十、本校建立之校園性別事件檔案資料,由本校學務處保管,相關資料
      應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
      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當事人及檢舉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
        他相關資料。
  (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等。
  (六)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第一項建立之檔案資料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八 章 附則

四十一、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皆依本法、本法施行細則與防治準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