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校園性別事件係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
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
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
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
騷擾者。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
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
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
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前項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