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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21
二十一、本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
        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
        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
        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
        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所稱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防治
        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
          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本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
        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
        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
        或相關費用,由本校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