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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21
二十一、執行檢察官應率領觀護人、觀護佐理員,定期前往執行機關(構
        )視察督導社會勞動實際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