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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21
二十一、執行檢察官應率領觀護人、觀護佐理員,定期前往執行機關(構
        )視察督導社會勞動實際執行情形。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21
二十一、執行檢察官應率領觀護人、觀護佐理員,定期前往執行機關(構
        )視察督導社會勞動實際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