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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21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能確切掌握各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人執行社會勞動之情況,適時解決問
    題,爰增訂本點,規定執行檢察官應率領觀護人、觀護佐理員,定期前往執行機
    關(構)視察督導。「定期」視察之期間長短,由各檢察機關自行決定,惟至少
    每半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