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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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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21
二十一、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同一案件,已分偵字樣,復據告訴、告發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 者。 (二)偵查或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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