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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1
二十一、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同一案件,已分偵字樣,復據告訴、告發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
          者。
    (二)偵查或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21
二十一、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同一案件,已分偵字樣,復據告訴、告發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
          者。
    (二)偵查或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8
  八   (不得另立卷宗案件) 左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 同一案件,已分偵字樣,復據告訴、告發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者。
   (二) 偵查或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