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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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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第 20 條
本款所稱主管人員,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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