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20 條
本款所稱主管人員,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 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