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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20 條
1.
發文日期:098.10.01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選委會之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主任職務雖均為兼任,但
政風及會計主任既均係辦理政風及會計業務之主管人員,自應依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財產
2.
發文日期:098.10.01
要  旨:
關於鄉鎮市公所主計室課員兼任清潔隊或托兒所會計員,係屬該機關編制
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人員,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
財產
3.
發文日期:098.05.25
要  旨:
代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各款公職人員之職務者,即應
申報財產,如其所代理者,係「主管」或「主管人員」時,僅須該代理之
職務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且由原非法定申報義務之人依法實際代理該主管
或副主管職務者,該代理人即應依法申報財產,有無因代理該職務而支領
主管加給在所不論
4.
發文日期:098.05.20
要  旨:
「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係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應按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
5.
發文日期:097.12.23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政風主管人員,係指
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政風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且不論其職缺
層級高低,均應依法申報財產
6.
發文日期:097.11.19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稱會計或採購人員
,係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審核或採購業務之人員,而依機關編制所置之執行
主管職務者,則為本法所稱之主管人員
7.
發文日期:097.11.03
要  旨: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所列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且屬都市計畫業務
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另副總工程司如屬編
制之主管或副主管者,亦應申報財產
8.
發文日期:097.10.28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5、7 款所稱之主管人員,不包括副主管
,但同條第 11、12 款則包括在內,及人民幣、連動債、保險及合會等相
關申報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