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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176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係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應按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
主    旨:有關貴會採購業務主管之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4  月 3  日體委政字第 0980008097 號函。      
          二、按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該款所稱「採購人員」,指專責
              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又所謂「主管人員」;則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
              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
              )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9 條、第 20 條各定有明文。
          三、依據前開意旨,本法所稱之採購主管人員,應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
              執行主管職務者。貴會運動設施處科長顧○○,實際上係辦理採購業
              務並執行主管職務,應為本法申報義務人;許○○雖擔任採購出納科
              科長,卻辦理運動設施處之業務,故毋庸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    
正    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副    本: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