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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711194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政風主管人員,係指
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政風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且不論其職缺
層級高低,均應依法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
          稱政風主管人員之範圍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7 年 12 月 10 日經政處字第 09704245820  號函。
          二、按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第 2  條第 1  項
              第 11 款定有明文,復參酌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業務主管
              人員範圍標準第 20 條之意旨,前開所稱政風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
              編制所置並執行政風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三、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除設置處長、副處長之外,復依業
              務性質而於該處之下,分設風紀維護組及安全維護組等 2  組並置組
              長辦事,如各該組長職缺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且各該組長亦實際執行
              政風主管職務者,則不論其職缺層級之高低,均應依據本法第 2  條
              第 1  項第 11 款之規定申報財產。
正    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    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
          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