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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 20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
監察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