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0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
監察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20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
監察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