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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0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 監察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20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 監察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