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2
二、本署員工(包含委外人力、志工)及民眾於署內拾得遺失物者,得依
    本要點之規定處理;於署外拾得者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