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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2
二、本署員工(包含委外人力、志工)及民眾於署內拾得遺失物者,得依
    本要點之規定處理;於署外拾得者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2
二、本署員工(包含委外人力、志工及替代役男)及民眾於署內拾得遺失
    物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於署外拾得者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
    理。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2
二、本署員工(包含委外人力、志工及替代役男)及民眾於署內拾得遺失
    物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於署外拾得者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