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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2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本署自一百零九年度起已非替代役男用人單位,爰刪除替代役男適用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