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所停車場分公務停車位、臨時停車位、員工停車位,使用對象如下 : (一)公務停車位:於路面或牌告標示「公務用」者,僅供本所公務車或 至本所洽公、送貨車輛停放。 (二)臨時停車位:本所接見室前之停車位,提供民眾接見、洽公、送貨 、來訪或參加活動之車輛停放。 (三)員工停車位:除公務停車位、臨時停車位外,其餘停車位可供本所 員工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