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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2
二、本所停車場分公務停車位、臨時停車位、員工停車位,使用對象如下
    :
(一)公務停車位:於路面或牌告標示「公務用」者,僅供本所公務車或
      至本所洽公、送貨車輛停放。
(二)臨時停車位:本所接見室前之停車位,提供民眾接見、洽公、送貨
      、來訪或參加活動之車輛停放。
(三)員工停車位:除公務停車位、臨時停車位外,其餘停車位可供本所
      員工停放。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