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管理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停車場之使用 及車輛之停放,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所停車場分公務停車位、臨時停車位、員工停車位,使用對象如下 : (一)公務停車位:於路面或牌告標示「公務用」者,僅供本所公務車或 至本所洽公、送貨車輛停放。 (二)臨時停車位:本所接見室前之停車位,提供民眾接見、洽公、送貨 、來訪或參加活動之車輛停放。 (三)員工停車位:除公務停車位、臨時停車位外,其餘停車位可供本所 員工停放。
三、汽、機車應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跨格停車或停放於車道及出入口。
四、汽、機車通行證應置於車前明顯處,俾利查驗。
五、使用人應共同維護本所停車場之安全與整潔,車內不得放置易燃、危 險物品,並不得有隨意丟棄廢棄物等行為,情節重大者,並得簽報議 處或依法移送究辦。
六、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所停車場各項設施、設備者,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情節重大者,並得簽報議處或依法移送究辦。
七、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 ,逾期仍未清理,公告一個月後予以拖吊處理,以免妨礙他人停車。
八、有關停車場之管理由總務科指定專人辦理。
九、本所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遇有風 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十、本要點陳奉所長核定並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修訂時亦同。